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路海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寰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特79号
申请人成都路海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海通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寰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原仲裁被申请人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且所提撤销理由未经司法程序审查。首先,路海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在成都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其有效送达地址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之日(即视为路海通公司收到裁决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后才提出,已超过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间;其次,路海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已经在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提出并已被本院驳回,其再次以相同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9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寰宇公司申请仲裁其与路海通公司、鑫冠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22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成仲案字第692号裁决:路海通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寰宇公司支付材料款1254139.37元、违约金500667元;路海通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寰宇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254139.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欠付材料款全部付清之日止);驳回寰宇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32297元,由寰宇公司承担2160元,路海通公司承担30137元。 另查明,2017年2月24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路海通公司的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34号送达了(2016)成仲案字第692号裁决书。2017年2月27日,该邮件被退回。 2017年11月17日,路海通公司以未收到仲裁庭的相关法律文书,裁决所依据的《交安设施材料购销合同》是已经作废的合同,仲裁程序违法,当事人双方未经结算、仲裁金额有误等理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692号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川01执异2364号裁定书,驳回路海通公司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692号裁决书的请求。
驳回成都路海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成都路海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孙文宏 审判员 王 敏
书记员 罗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