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81民初77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潘博,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园玲,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枭,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建民,湖南东放明(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希
代理书记员 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