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5民初6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潘博,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80078C。
法定代表人:董枭,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会同县林城镇茶溪村村民委员于同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积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