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24137号
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网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袁方,被告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李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欧阳辉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涉案作品系欧阳辉在人民日报社工作期间合作完成的职务作品,并通过合同约定该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属于人民日报社所有。人民网公司经人民日报社授权获得了独占使用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百度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作品,侵犯了人民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人民网公司要求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撤回,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人民网公司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百度网讯公司获利的证据,且人民网公司主张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人民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本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6月28日,人民日报社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载明:人民日报社系《人民日报》的出版单位,《人民日报》(电子版)为《人民日报》电子化表现的一种形式,《人民日报》(电子版)刊载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均与《人民日报》完全一致。《人民日报》(电子版)刊载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全部及/或任何作品的版权及其他衍生的各项权利归人民日报社所有,经我单位授权现刊载于人民网网站(www.people.com.cn)。
欧阳辉系人民日报社员工。人民日报社(甲方)与欧阳辉(乙方)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人民日报社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约定乙方受甲方聘用,承担新闻采编工作;本协议所称职务行为信息,是指乙方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括国家秘密、业务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其他权利;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获取或采制的职务行为信息,适用本协议。
《人民日报》(2018年4月20日04版)刊登了《守望精神经典的天空(人民论坛)》一文,作者署名欧阳辉,该文同时刊载于人民网公司经营的网站“人民网”(www.people.com.cn)。
2018年6月,人民日报社(甲方)与人民网公司(乙方)签订《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许可协议》,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独占使用许可,许可乙方独占使用大报作品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大报持续刊发的时间范围内,甲方将持续向乙方许可大报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持续许可乙方使用大报作品。许可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当本协议项下的作品发生数字化侵权和网络盗版传播时,甲方赋予乙方以乙方的费用,以乙方的名义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本协议效力追溯至2018年1月1日。
“百度新闻”客户端系由百度公司运营。2018年4月20日,通过“百度新闻”客户端可以查看《人民论坛:守望精神经典的天空》一文。庭审中双方认可上述文章内容、字数与涉案作品一致,共计1287字。
人民网公司提交其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议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联合出具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以及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技术服务费发票,证明保全情况以及费用支出。技术服务费发票金额为50000元,共涉及取证10926条链接,人民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50元。百度公司认为原告是针对多个网站进行的取证且取证条数巨大,本案中只涉及一条保全的数据链接,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用偏高。
人民网公司提交人民日报稿费发放标准(2014年3月),用以证明其损失情况。人民网公司另提交其与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和金额为80000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1000元。百度公司对此无异议。
庭审中经核实,百度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人民网公司当庭撤回了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人民日报社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许可协议》、发票、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4元;
三、驳回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贺 诚
书记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