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龙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龙联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阳县京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425号

原告北京华龙联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工业开发区龙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飞,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张克云,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京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大赵邱村(曲阳会馆东行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英,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程昧原,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龙联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与被告曲阳县京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原告华龙公司与被告京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协议约定原告华龙公司为被告京源公司曲阳县长城4S店的钢柱、钢梁、系杆、水平支撑、屋面板、墙板等项目进行制作及安装。该工程施工地点在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实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故应移送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成桂钦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