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龙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龙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13759号
原告:北京华龙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工业区龙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云,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政府办公楼402室-1717(石城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吴宣合,经理。
原告北京华龙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华龙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龙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龙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华龙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