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2民初3016号
原告:广元玉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上西则天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基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2幢6层2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通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滨江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元玉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基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通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元玉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玉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玉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704元,由原告广元玉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