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4民初2278号
原告:饶松,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R6854U,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32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蜀通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91511300209450803B,住所地:南充市滨江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饶松与被告四川美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蜀通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饶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饶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