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通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饶松与四川美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蜀通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4民初2278号
原告:饶松,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R6854U,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32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蜀通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91511300209450803B,住所地:南充市滨江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饶松与被告四川美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蜀通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饶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饶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