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504号
原告:***,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子关系,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4栋2单元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971127。
法定代表人:冉茂德。
原告***、**与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4.3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沅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邓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