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5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茂德。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971127。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果,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江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吴歆勇。
住所地:通江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100883435XJ。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1921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江县交通运输局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639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292元和执行费33040元,但被执行人通江县交通运输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交通运输局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1执1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