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95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梅,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雨梦,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4栋2单元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冉茂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中原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