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26088号
原告:***,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昊业众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绿化清洁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读我科技教育有限公司课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夫),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渔阳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昊业众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昊业众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昊业众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原告要求双方劳动关系暂时确认到2020年12月31日。事实和理由:我于2020年7月12日在工作中摔倒,导致胸椎骨第6节骨折,曾去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递交材料要求做工伤鉴定,本人持有正规劳动合同,工伤科要去我提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我方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我公司雇佣原告,岗位为高速公路的环卫,刚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发生受伤事故后补签的。认可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2020年4月28日入职被告处,岗位是高速公路绿化。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12日,原告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
2020年9月21日,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9月21日,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不字[2020]第27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原告对该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经审查,原告入职被告处提供劳动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之间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故对于原告主张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