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超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超众经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34505号
原告:北京鑫超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四员厅街9号。
法定代表人:*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北京鑫超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鑫超众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鑫超众经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鑫超众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北京鑫超众经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鑫超众经贸有限公司50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