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祥瑞新型建筑器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4921号
原告:北京建祥瑞新型建筑器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同营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10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北京建祥瑞新型建筑器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祥瑞新型建筑器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祥瑞新型建筑器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祥瑞新型建筑器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宋 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