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铁路喜恭达工程实业公司

西昌铁路喜恭达工程实业公司与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8601民初5053号

起诉人:西昌铁路喜恭达工程实业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

法定代表人:张廷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四川博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炜,四川博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1月5日,本院收到西昌铁路喜恭达工程实业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喜恭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60000元;2.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逾期欠款利息为约85926元);3.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西昌铁路喜恭达工程实业公司与被告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就贵州省遵义至赫章天然气支线管道项目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签署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10月10日,双方就贵州省遵义至赫章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输气管道下穿川黔铁路K300+965套管工程和下穿渝黔铁路龙石堰双线大桥工程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93万元。2017年11月13日,又就贵州省遵义至赫章天然气支线管道项目输气管道下穿天然气管道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田平村沙坝组下穿在建成贵客专大方车站特大桥,铁路桥中心里程为D1K391+096.000,金沙—织金—纳雍天然气支线管道项目输气管道下穿在建成贵客专新店子特大桥,铁路桥中心里程为D3K449+411.500工程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58万元。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达到托管条件。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项,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66万元,该欠款金额被告于2020年2月进行了书面确认。原告西昌铁路喜恭达工程实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西昌铁路喜恭达工程实业公司与四川石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就贵州省遵义至赫章天然气支线管道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其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与案涉合同争议无实际联系,且案涉合同属于天然气管道施工承包合同,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昌铁路喜恭达工程实业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杨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 洁

书 记 员  梁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