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1986号

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林乡张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蒲兴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丹,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欢,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梁勇,执行董事。

第三人: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欧家坝(游仙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邓勇,执行董事。

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6元,减半收取计3838元,由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恩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