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1986号
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林乡张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蒲兴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丹,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欢,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梁勇,执行董事。
第三人: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欧家坝(游仙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邓勇,执行董事。
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6元,减半收取计3838元,由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恩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