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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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川0725民初262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对你公司相关房产(住宅)和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2021年9月29日,你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以诉讼保全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为由,请求解除对相关房产(住宅)及银行存款的保全,并表示愿以未销售商铺提供担保。针对你公司的申请,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0日书面回复称:冻结银行存款和查封住宅具有执行上的便利性,若解除银行存款冻结,并将查封的住宅变更为商铺,将存在不易及时变现执行的问题,故不同意解除银行存款冻结和更换查所查封的房产(住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进行的财产保全,是为了以后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虽你公司在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财产,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本院仍应在变更保全财产是否合理、置换财产是否足额以及对申请保全人权利实现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由于你公司未能证实用于置换的财产对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在权利的实现上不存在影响,未能证实提供担保并请求变更保全财产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防止超标的保全的通知》第14条规定的情形,故对你公司提出的变更保全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防止超标的保全的通知》第15条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变更(2021)川0725民初2627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保全财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