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2627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731627739Q。
法定代表人:胡方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东,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04121397。
法定代表人:梁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川0725民初262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复议称,应依法撤销(2021)川0725民初2627号民事裁定、依法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房屋及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事实和理由:案涉工程中仅有很少一部分工程款因未最终结算而未支付,而且双方已协议终止施工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现故意扩大起诉标的、恶意超标申请保全,所请求冻结查封的资产价值达900万元,导致复议申请人房屋销售违约、银行账户无法使用、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给复议申请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提起的其与复议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申请人主张复议申请人承担1000余万元的支付义务,并申请对复议申请人价值达900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予以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该项申请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通知提供拟保全财产线索、出具调查令调查及责令其提供担保后,被申请人提交了复议申请人的房产信息和担保人的担保房产信息,并在结合本院网络查控到的复议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信息的基础上,完成了对应采取保全措施房屋和银行存款信息的确认。根据被申请人的确认,本院作出(2021)川0725民初262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因此,本院裁定保全程序合法。在(2021)川0725民初262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中,本院既裁定所采取保全措施的资产应不超过900万元,又裁定对为被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的担保人的担保房产进行了查封,即本院既未超范围保全,也依法为复议申请人主张保全错误损失赔偿提供了保障。综前所述,本院作出的(2021)川0725民初262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赵加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俊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