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5民初2412号
申请人:周**,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04121397。
法定代表人:梁勇,董事长。
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川0725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扣留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领取的保证金和工程款;冻结、扣留的金额以350万元为限。因本案纠纷已调解,申请人周**于2020年11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领取的保证金和工程款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席仕佳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