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041213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支付案款1536003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9500元、执行费17760元,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725执100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