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金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1162号
原告四川金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熊东君,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身个,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四川金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