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614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翠,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桂溪乡长寿村五组曼哈顿13楼9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李桃,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李刚,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杨玉英,女,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蔡静,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第三人:苟中兵,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桃、李刚、杨玉英、蔡静,第三人苟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