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民初14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和平,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飞,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秋,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8547XY。
法定代表人:江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舒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威
书记员姜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