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财保228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8547XY。
法定代表人:江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诉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福恩、刘毅、蒋明兴、第三人奉节县公路事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26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汪福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碎石加工劳务费52749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渝02民终243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兰 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田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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