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财保26号

申请人:***,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立,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8547XY。

法定代表人:江勇,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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