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保42号
申请人:***,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立,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8547XY。
法定代表人:江勇,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26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公路事务中心的工程款60万元,该款奉节县公路事务中心不得清偿给被申请人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被申请人要求偿付,由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提存该款,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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