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47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立,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8547XY。
法定代表人:江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第三人:奉节县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20001。
法定代表人:屈桂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奉节县公路养护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易曙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明蓉
书 记 员 陶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