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奉节县公路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1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审被告: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8547XY。
法定代表人:江勇,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易开华,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审被告:刘毅,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被告:蒋明兴,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审被告:奉节县公路事务中心,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20001。
法定代表人:屈桂阳,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节县公路事务中心、四川清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开华、蒋明兴、刘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6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李迪云
审 判 员  李洪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崔明莉
书 记 员  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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