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

**与筠连县联合苗族乡中心校、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7民初1133号
原告:**,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联合苗族乡中心校,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联合苗族乡。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滨河东路三段。
法定发表人:龙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德槐(系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宗德槐,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与被告筠连县联合苗族乡中心校、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宗德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