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

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四川联合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7民初92号
原告: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
法定代表人:龙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时聪,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联合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隆兵,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联合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筠连分公司,住所地:筠连县。
负责人:刘丽彬。
原告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合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联合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筠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6元,减半收取计3773元,保全费2601元,以上共计6374元,由原告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培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