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

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宜宾雅士德纺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9财保45号
申请人: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209250932A,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滨河东路三段(爱民街)。
法定代表人:龙武,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成海,系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四川蜀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宜宾雅士德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0955847064,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石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敏,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宾雅士德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申请人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保险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分析,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雅士德纺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价款给付纠纷,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以利害关系人身份请求在提起诉讼前对宜宾雅士德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宾雅士德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以网络查控为准),期限至2023年3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荣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芝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