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

***、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7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代理人:雷巧,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滨河东路三段(爱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209250932A。

法定代表人:龙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义端,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韦先恒,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陈大江,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黄义端、韦先恒、陈大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33417.2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义端所有的川Q×××××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2019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黄义端、韦先恒、陈大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义端支付申请执行人***151000元,此款的支付方式为被执行人黄义端于2019年12月底支付51000元,被执行人黄义端从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在2020年12月底付清余款;由被执行人韦先恒、陈大江支付申请执行人***187330元,此款的支付方式为被执行人韦先恒、陈大江于2019年12月底支付50000元,被执行人韦先恒、陈大江从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10000元,在2020年12月底付清余款。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结案的相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7执8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永

审判员 王宗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