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

***与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7民初681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
被告: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滨河东路三段(爱民街)。
法定代表人:龙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村民,住盐津县。
原告***诉被告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2019年9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少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