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达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96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代理人:刘震,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第三人:北京利达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王立庄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立。
委托代理人:钟海山,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北京利达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贵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班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