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宇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宏易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1188号
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区境内。
法定代表人:高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宏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嘉园4号楼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郭鹏伟。
被告: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俊国。
被告:北京兴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大街9号1幢2层101-2-52。
法定代表人:安小桂。
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兴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谭嘉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