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

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天津宏易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619号
申请人: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
经营者:李隋心,女,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被申请人:天津宏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42号3号楼E134。
法定代表人:郭鹏伟。
被申请人: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连兵。
被申请人:北京兴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大街9号1幢2层101-2-52。
法定代表人:安小桂。
申请人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天津宏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兴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宏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兴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1726.8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宏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晋京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兴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1726.8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9元,由申请人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嘉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