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4日,***化,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鼓楼南街117号世贸中心A座21楼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9民终5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4万元,四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支付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民终5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