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4日,***化,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鼓楼南街117号世贸中心A座21楼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9民终5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4万元,四川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支付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民终5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