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源金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恢121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源金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6177.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工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学君
书记员  成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