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农业农村局、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6178号
原告:***农业农村局,机构地址眉山市***文林镇建设路三段281号。
负责人:赖利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荣,四川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长顺路二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彬,总经理。
原告***农业农村局与被告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业农村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