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21执2047号
申请执行人***等51人。
代表人***,男,生于1965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代表人***,男,生于1973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代表人易孝超,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长顺路二段**。组织机构代码:2023798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仁劳人仲案非终[2015]384附1-51号***等51人与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件立案申请书系傅贤高提交。本院认为,***非案件申请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因此,本案傅贤高在非案件申请执行人也未取得委托立案的情况下不具备向本院申请立案的条件,应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等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