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恢5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镇长顺街二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2432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权0290026)及8栋1楼19号的车位(权0300304)、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房屋。均已流拍。且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向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