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恢40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供销社联合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丛桂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镇长顺街二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区供销社联合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2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06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四段169号贵通.御苑枫景8栋4单元2-3层4号的房屋一套(权0290026)、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东明街89号3栋4单元1层2号的房屋(权0206925)、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四段169号贵通.御苑枫景8栋1楼19号的车位(权0300304)。上述财产正在评估、拍卖当中,本案参与分配。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