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136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等319人(详见申请人名册)。
委托代理人:付佳彬。
被执行人: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顺二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等319人与被执行人成都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人仲委调字(2018)第1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等319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578713元,执行费127604元,执行到位标的金额10578713元,执行费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执行员*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