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02民初4237号
原告仪陇顺佳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零能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查明,被告北京零能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1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零零昊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7月3日,本案立案后,被告北京零能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已不存在,故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错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仪陇顺佳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叙瑺
书记员 张筱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