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零零昊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零零昊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6163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零零昊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零能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零零昊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零能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嗣后,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