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6163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零零昊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零能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零零昊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零能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嗣后,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