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南充诚信物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北京零零昊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6959号
原告:四川南充诚信物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636号8幢2层9、10、11号。
负责人:施应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零昊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科研楼6层6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南充诚信物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北京零零昊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南充诚信物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充诚信物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南充诚信物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6元,由原告四川南充诚信物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仲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