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4908号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汉州路989号中建大厦23-24层。
法定代表人:黄钰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法彬,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龙,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青路88号1幢2单元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许健,职务不详。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9元、保全申请费1926元,由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