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叙永凝固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513号

原告:叙永凝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安居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UM0A5U。

法定代表人:王明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一段马河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37724K。

法定代表人:左海兵。

被告:**,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叙永凝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水泥、石粉、碎石,合同对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供货地、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供货,供货地为水尾镇安全村、广木村、西溪村。现被告的叙永县水尾镇安全村、广木村、西溪村土地整理项目已经完工交付使用,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对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结算并支付相应货款,2019年8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840355.8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对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结算后被告未按欠条约定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约定还款,被告均以未领到项目资金为由拒绝支付相应货款。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欠款840355.8元,欠款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9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2万元,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万元,保函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其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了“争议发生后,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则应通过将争议诉至本合同签订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的签订地是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一段马河湾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忠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佘顺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