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财保127号
申请人:***。系受害人朱计兰之父。
申请人:***。系受害人朱计兰之母。
申请人:刘某某。系受害人朱计兰之夫。
申请人:***1。系受害人朱计兰之子。
法定监护人:本案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俊,江苏瀛镇(丹徒)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宇,江苏瀛镇(丹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永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长山路**。
法定代表人:伍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刘某某、***1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永坤运输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苏L×××××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原告已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永坤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1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白 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情艳
书 记 员 刘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