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481号
原告:镇江永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长山路**。
法定代表人:伍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第三人:镇江众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新城聚旺城市花园****iv>
法定代表人:龙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镇江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长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永坤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镇江众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镇江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苏1112民初479号原告镇江众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镇江永坤运输有限公司、镇江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是基于同一份仲裁裁决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1112民初47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壮 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袁 鸳